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 郭超)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这部专门规范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停车服务、停车行为的法规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将机动车停车工作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今后,北京市停车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记者发现,《条例》明确提出,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进一步明确,如果机动车违停,驾驶人部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停车场应向社会开放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 郭超)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指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不要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条例》提到,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停车泊位供给这一章强调,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新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停车泊位。
同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总体原则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指出,已经划出停车泊位的,应该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小区业主共有车位想调价需经半数业主同意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 郭超)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指出,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
北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价格方面,《条例》指出,北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也就是p+r停车场和路侧停车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提供方,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条例》同时规定了居住小区业主共有停车泊位收费如果要调整,需要有半数业主同意。《条例》第二十九条表述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于10万元罚款”。